【案情简介】
王某酒后打电话给朋友任某,让他开车送自己回家,任某到达饭店后,把车停在路边停车位上等王某。接到王某后,任某因驾驶技术不够熟练,试了好几次都没能把车从车位上挪出来,王某见状“挺身而出”,将车挪至路边11米,准备把车交由任某驾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后经鉴定,王某案发时体内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已达醉驾认定标准,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证明醉驾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情形)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理解析】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从法律上来说,这属于行为犯,也即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也构成犯罪,因为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
本案中,王某在醉酒状态下,于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会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在主观认识上,王某明知自己饮酒,但是为了挪车,置其中的危险而不顾,可以认定为存在故意。因此,王某确实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是,王某是在任某不能把车挪出来的情形下,才主动帮其挪车,主观恶性不大。且挪车后并没有继续行驶,而是准备把车交由给任某驾驶。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再结合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原则,法院对王某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在实际中,即便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如:
1、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没有为其找代驾。
2、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处于醉酒状态,仍将车辆出借给借车人。
【相关普法】
01 在小区停车场内撞到他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答:不属于。小区停车场是比较封闭的生活区域,一般不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范围。在小区停车场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02 “车祸”私了后,还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吗?
答:可以。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例如,车祸发生后双方为了省事,预估损失后达成协议赔偿2000元,但后续维修费意外高达8000元。那么损失方仍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金额应该减去“私了”赔偿的2000元,即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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