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值得高度关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会给企业自身带来一定的风险和隐患,以下用人单位在员工管理中的9大法律误区,你中招了吗?
01 员工辞职需经单位批准?
否。很多单位认为,员工提交的辞职报告只有经领导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其实,劳动合同的解除遵循的是法定原则。员工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即可,无须经用人单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2 员工违约辞职,单位可以扣留档案、工资?
不可以。员工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办理退工手续,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员工违约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地运用合法手段维权,而不是扣留档案、工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03 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
不一定。员工提出辞职,一般是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是试用期员工只需提前三天即可;二是用人单位有过错时员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04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一定。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在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员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05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约定加班费“包干”,合法吗?
分情况而定。加班费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包干”的加班费高于法定,那么法律是认可的,如果低于法定标准,那就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如果员工以此仲裁,用人单位需要补齐差额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06 给员工出资培训,又约定试用期?
由于试用期间员工权利比较大,所以用人单位如果想出资培训,最好不要选在试用期间,或者不要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员工可能在培训完就走人,即使约定了服务期,在试用期间也不能对抗员工对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7 “高薪”代替社会保险费合法吗?
不合法。不论是将保险的数额支付给员工当工资发放,还是让员工提交不缴纳保险的申请或证明等,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08 可以将保密费视同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吗?
不能。保密费不是法定费用,即使企业不支付保密费,员工在职期间也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因员工过错泄密,应承担赔偿责任。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业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由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竞业限制业务,用人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支付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如将保密费视同为竞业限制补偿金,一旦与员工发生纠纷,企业仍要承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起不到对员工竞业限制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9 离职员工无权领取年终奖金?
员工是否能够领到年终奖金,关键是看企业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对此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用人单位可能要依据员工一年中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给离职员工年终奖。所以用人单位要在不违反同工同酬、公平合同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规章制度的作用,完善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及发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