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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岩律所】提出辞职后又不想走了,还能反悔吗?法院判了!

 

行走职场,打工人都会遇到很多尴尬的事情。虽说不是所有尴尬的场景,都有所谓的深意,但还是有些事情能暴露出一些潜藏的问题。今天故事的主人公就因“提了离职又不想走了”自己和公司都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 案情简介:

曾某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正式员工,因家中老人需要照顾而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载明入离职时间、填表时间及自离原因)。在提交离职申请表后的第6天、第14天里,曾某两次向公司要求撤销离职单。公司表示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曾某提交《离职申请表》的第二天即在审批栏签署“同意”,总部也已审批离职流程,曾某离职无法更改。

曾某只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该离职单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驳回曾某某的仲裁请求。曾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来源于:中国普法网

→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辞职能否撤销? 】

一审判决:劳动者提出辞职,30日期限到达前可以撤销解除的意思表示  

根据一审裁判结果,我们可以分析一审法院的审理思路系:

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30日内(试用者在3日内)享受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视为“要约行为”),在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视为“承诺行为”)到达劳动者之前,劳动者可以撤销解除意思,该解除视为“自始未发生”。

本案中,曾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一是劳动合同给予曾某撤销离职申请期限,离职申请提出30日内,曾某可以任意撤销离职申请;二是公司未及时告知曾某公司已同意曾某离职的,公司的同意行为曾某并不知情,曾某撤回离职申请的合理合法,且视曾某未提交离职申请。

综上,曾某撤销离职后,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发生单方解除的法律效果,本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二审判决:劳动者辞职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形成权,是指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更法律关系的权利。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提出辞职)属于形成权,即解除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解除权就是形成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解除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表》,是曾某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天,该公司领导/总部的审批同意时,“解除意思”已到达,离职生效。曾某在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的时间(在提交离职申请表后的第6天),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公司领导/总部的审批同意前),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

一审判决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和要约承诺混淆,属于权利定性及法条解释错误。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公司与曾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曾某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前者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解除的条件,后者系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守约方基于违约方的行为享有法定解除权(即:一方享受的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能否解除,需要首先考虑是否满足解除的条件,系何种类型的解除,劳动者/用人单位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还是一方能够单方解除。

 

 

2022-10-27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