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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岩律所】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当庭翻供?

 

4月6日,备受关注的“重庆姐弟被生父扔下15楼坠亡”一案二审。案件主犯张波、叶诚尘在庭审时当场翻供。张波声称孩子坠楼是意外,叶诚尘则称此前她与张波的讨论只是冲动使然,并非要实施犯罪。此外,她还表示自己有精神疾病。两人的翻供引起广大民众和网友的愤慨,一时间,讨伐之声络绎不绝。下面小编从法律层面和大家讨论一下,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

 

二审当庭翻供是否会改判?

对于他们的翻供及辩护人的辩解,出庭检察官通过一组组证据、视频资料予以回应。其中,面对出庭检察官“既然你没有杀害孩子,那你为什么要删除聊天记录逃避侦查,为什么要给陈美霖写信忏悔并希望求得原谅”的质问,张波哑口无言。

有法律界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二审中并未出现对张波及叶诚尘改判有利的新证据,本案被告人若想获得改判,恐怕只有孩子的母亲出具谅解书,法院才有可能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

目前,被害人的母亲未出具谅解书,且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已经突破了人伦底线、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对两被告人适用死刑并无争议。除非出现颠覆性证据,否则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很小。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九十六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一般哪些情形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面前,为什么本案突破限制——两主犯双获死刑?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政策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1.把握案件性质。

针对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被告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例如暴恐杀人、伤害,黑社会性质组织杀人、伤害,劫持航空器、绑架、抢劫致人死亡、重伤等案件,应当作为刑事审判中严惩的重点,坚决体现从严惩处精神,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该适用死刑的不手软。

2.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

3. 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4. 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接受度。

 

结语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每个公民都必须以敬畏之心去严格遵守法律。这起泯灭人性的案件折射出被告人法律意识的缺失,对于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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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