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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岩律所】全国首例!教师多次猥亵女童被判“终身禁业”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本市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2022年3月,经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在为学生授课期间,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为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海淀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从业禁止。

 

判决根据:

该判决是根据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第三条作出的。

《意见》明确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这个意见的最主要意义在于明确了终身禁业; 扩大了终身禁业对象范围。在此之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从业禁止时间一般为3--5年,这次意见强调终身禁业,且将禁业人员不仅限于教职员工,而是“只要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都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那就意味着,一旦犯罪,就不能在校园或其他能密切接触到未成年人的地方工作。

 

判决意义:

该判决作为“全国首例”标志性判例,其中让人为之称赞的是法院对李华颁布的“终身从业禁止”——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长牙”的法律再次用实际行动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驾护航,体现出对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既能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止的范围,亦能在社会层面起到监督和警示的作用;有利于引导规范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净化校园环境等提供有力支撑,照亮更多“隐秘的角落”。

 

法律科普:

1.从业禁止的性质

属于一种预防性措施,而不是资格刑。这种措施是刑法从预防再犯罪的角度针对已被定罪判刑的人规定的一种预防性措施,不是新增加的刑罚种类。

有观点认为从业禁止属于保安处分措施,刑法职业禁止令实施于行为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主要考虑的是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不具有惩罚的属性,属于为了减少甚至避免行为人短期内再次利用职业便利、违背职业义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进行的社会防卫行为。

总而言之,从业禁止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种,其主要目的是预防再犯罪。如果将刑法职业禁止认定为刑罚,有可能违背了罪刑法定中明确性的原则和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2.从业禁止与禁止令

禁止令的性质属于管制、缓刑的执行监管措施,其执行期间无论长短,均不得超过管制执行期间和缓刑考验期限。

从业禁止是禁止已决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而禁止令是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者的适用范围、被执行人身份、产生的法律后果均不相同。

 

结束语: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全社会都要尊重少年儿童,都应持续不断地织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网;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对于任何胆敢试图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社会各界都要积极监督举报,不给他们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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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7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