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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岩律所】这个忙不能帮!80余人代做核酸被行政处罚,2人被刑事立案!

 

10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9月以来上海警方共查处代做核酸、涉疫诈骗、制售假劣防疫物资等涉疫案件80余起,依法追究120余人相应法律责任。其中,80余人因代做核酸被行政处罚,2人被刑事立案。目前代做核酸主要有三类情况:市民、务工人员委托他人代做、核酸采样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为家人朋友代做。(整理自上海公安局新闻发布会)

前有<保姆“变装”代做核酸>

——9月14日,保姆胡某做完核酸后,跑出核酸亭,披上随身携带的雨披,“变装”之后再次进入核酸亭排队,企图蒙混过关代雇主陈某做核酸采样,被现场工作人员识破报警。目前,陈某、胡某因扰乱核酸检测秩序被行政处罚。

后有<女友找核酸采样员男友代做核酸>

——9月25日,韩某从外地返户,在机场的时候突然想起自己的核酸证明到达上海后会过期,于是联系在核酸检测点工作的男友陆某,要求对方帮助代做核酸。面对女友的请求,陆某虽然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还是冒险试法。陆某将女友韩某的核酸登记码直接登记以后,自行采集自己的口腔拭子做了检测。目前陆某韩某已被常年警方依法予行政处罚,而陆某也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上海警方表示,

      如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如核酸码、身份证件等)提供给他人,由他人代为进行核酸检测,无论是应当检测人员还是代为检测人员均违反了法定义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干扰了检测单位的正常工作。这种行为对社会防疫大局造成了危害,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代做核酸的行为,具体会违反哪条法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呢?

答:在疫情防控下,依法接受预防控制措施是每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应当检测人员和代为检测人员实施了非法代做核酸检测行为,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而言:

①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②委托人和代检人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调查工作,如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③拒绝配合有关部门的防疫措施,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依照刑法受到相应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五款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综上,代做核酸的行为涉嫌违法,绝不可取!

另外,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也将追究法律责任!

①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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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