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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岩律所】没保价的快递丢了,能要求全额赔偿吗?法院判了!

 

近年来,网购成了全民时代的新主流,人们由于工作忙碌,为节省时间,大部分人选择网购。当快递丢失或损坏、寄件者又没有购买保价服务时,谁来承担丢失或者损坏物品的赔偿责任?来看这样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A公司在B公司处购买了价值约9万元的物品,A公司收货后认为物品外观与合同约定的不符,遂与B公司协商指定通过某快递公司运输的方式将物品退回。

因为A公司是上述快递公司线上APP寄件老客户,下单时系统会默认用户A公司已勾选同意“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不再弹出内含保价条款的契约条款内容提示用户。A公司未保价下单后,将上述物品交付给该快递公司托运(一单分多件发),在运输过程价值5万元的物品丢失,导致A公司在B公司处无法完成退货退款。

A公司要求快递公司按丢失物品的实际损失赔偿。

快递公司认为A公司未购买保价服务,只能按照不保价的条款(不超过运费的7倍)进行赔偿。

注:用户首次在上述快递平台下单寄件时,需勾选同意“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待界面弹出契约条款的内容后(内含保价条款),用户要下滑阅读至界面底端并点击“同意本条款,下次不再提示”,才可下单。

  

【法院审理】

在用户下单时所弹出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内容系使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对于格式条款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本案中,A公司在下单时,下单界面并未使用特殊或明显方式提示用户是否对寄件物品进行保价,也未对免除或减轻快递公司一方责任等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系统默认用户A公司同意所有契约条款。

据此,法院认为上述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应当对丢失的物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5万元。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温馨提示】

大家在寄递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时要与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快递递送合同》,尽量要选择保价并填写“等额保价合同”,保存好快递单等相关证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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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0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