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大学大四学生靠给女同学、朋友p图造黄谣而一P成名”“一女子在地铁上的照片被人用AI技术一键脱衣,造谣图在网络广泛传播”“一女研究生因被造黄谣和荡妇羞辱导致重度抑郁,最后自杀离世”……此类新闻频发不穷。关于“造黄谣”的法律问题,引人深思。
女生为什么总是被造黄谣呢?
老舍先生有一段经典的话:
他已经三十二岁,还没有结婚,对于女人,他只能想到性欲。他的脸同诗文一样不招女人喜爱,所以他因为接近不了女人而恨女人。看到别人和女性一块走,他马上想到一些最脏最丑的情景,并去写几句他自以为最毒辣而其实是不通的诗和文,发泄他心中的怨气。他的诗文似乎专为骂人的,而自认为最富有正义感。
谣言,真的是这个世界上成本最低的凶器,因为它只需要一个念头和一个舌头。造谣者通过P图、造谣等方式羞辱受害者,泄露其个人信息。只需要传播几行短短的文字,几张原本不存在的照片,就对受害者造成巨大伤害。而受害者为了找到造谣者却需要花费许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可谓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李雪琴在《保你平安》中有句台词“当你说一个女人是小姐的时候,不管她是不是真的小姐,她就已经是了。”
被造黄谣者或其家属的一般维权诉求:
第一、在所有社交平台公开道歉,承认犯罪事实以及承认意淫内容均为捏造。对受害者们进行道歉。
第二、对提出赔偿要求的受害者进行精神损失赔偿,同时承担心理诊疗费用。
第三、针对学生违法犯罪的,校方应对这种情况给予退学,绝不姑息。
第四、警方应尽快将造谣者拘留,同时尽可能地关停相关违法犯罪网站。
相关法律依据
在上述案件中,赵某峰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拘留十天。其法律依据应当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为何没有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赵某峰的刑事责任,最大的原因应该是其没有因此牟利。
但是,考虑赵某峰上传的图片有“*狗”、“*货”等侮辱性词汇,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赵某峰采取语言、文字、视频、图片等方式,针对特定人员,公然贬损其人格,破坏其名誉,在信息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严重后果(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是可以追究其侮辱罪或诽谤罪的刑事责任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一、构成本罪需要情节严重,情节不严重的不是犯罪;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而且不具有牟利目的,否则不犯本罪;
1、网络传播淫秽图片,以牟利为目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网络传播淫秽图片,不以牟利为目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本罪的主体包括单位,而不仅限于自然人。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1号)第9条
对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时候,不能光看犯罪嫌疑人是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每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案情都不一样,具体的判刑标准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
声明:分享此文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您发现本文有错误或侵权之处,请与北岩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