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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岩律所】泼水节因“围攻”女性出圈,民俗营销也需守好边界!

 

近日,云南迎来一年一度的泼水节。借助各种新媒体短视频的推送,盛大“开泼”的热闹场景持续刷屏,让泼水节这个颇具地方性特色的传统民俗有了更多破圈的传播效果。但与此同时,有女生在“泼水节”被过度泼水的视频也引发争议,各类热搜蜂拥而至:

 

#女子泼水节遭众男子围着泼水撕雨衣#

#女生颜值越高被泼得越狠?#

#拍摄者回应称:他们专泼女性隐私部位#

#泼水节不是集体霸凌和骚扰女性的借口#

#泼水节被撕雨衣女生选择不立案#

 

一时之间,“别让泼水节的祝福变了味”“泼水节变流氓节,恶俗不分男女”“借传统习俗行不轨之事,缺德更违法”等相关讨论也层出不穷。

 

从法律角度说,“泼水节撕扯女性雨衣”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女性走光,是对女性的不尊重和侵犯。其次,撕衣服的行为已经突破了民间风俗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序和善良习俗。同时,该行为可能会涉嫌侮辱调戏和寻衅滋事。如果造成当事女孩受伤的,则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造成其他严重的违法后果。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管是公开场合的侮辱,还是说类似“咸猪手”这样的猥亵,以及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都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5天至15天的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如构成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则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术语

 

不管什么习俗,文明都是基本前提和常识。我们要向不文明的泼水行为大声说“不”,抵制粗鲁泼水行为和伤害性方式泼水,提高恶俗泼水行为的违法成本,对耍流氓的泼水行为绝不姑息。

 

人是社会的表现形式,社会是人的关系的综合体现。假如社会公序良俗不能被遵守,而是肆意践踏,最终损害的还是个人的利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符合社会善良风俗,不违反社会的一般道德。

 

泼水节不能把文明和法治一起泼出去,小编在此呼吁大家:文明泼水,理性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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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17:25